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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检验使得这一结论成立的司法推理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法庭所诉诸的根据类型以及如果冲突真正存在,又是如何重新解释冲突的权利的。

[1]223-224   五、玛希诉阿拉巴马州案——用利益平衡的办法解决财产所有权与表达自由权等的冲突 通过适用一个一般条款得到解决的另一个有关宪法权利冲突的案件是玛希(Marsh)诉阿拉巴马州案,但是这个条款是最高法院制定的而不是宪法文本中的条款。这是因为利益限制权利的同时也确定了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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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已经表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有关言论自由权和请愿权的条款确实隐含了学生们有在普鲁恩场商场的私有财产中征求签名的自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推理就集中在这些条款是否与美国宪法相一致。这些学生则认为他们有不离开商场中心的自由,这一自由隐含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和请愿权之中。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授权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当所谓的权利冲突呈现为一个疑难案件由法院裁决,我们就可以说依据法院司法推理的确切性质,所谓的权利冲突或是表面上的或是真实的。在一个简单案件中,法院可以适用争议中的权利的一般解释来表明它们明显在表面上不存在冲突。

因此,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解决宪法权利冲突来判决此案。我们感兴趣的是此处司法推理的性质。以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例。

法律应当被看成为一项有目的的事业,其成功取决于那些从事着这项事业的人们的能量、见识、智力和良知,(33)其中法官是否具有这些内在素质对法律所追求的事业之达成影响尤为重大。法官要对道德、宗教、政策、习惯等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有所了解,体察社会状况、舆情民意、社会公平实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任何司法裁判从理论上讲都会有错误的可能性,但是,在司法机关之外还有哪个机构因道德和知识上的优越性而能够担当判决正确与错误的最终裁断者?任何纠纷都必须有一个终局性裁判。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有正式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 键 词】司法权威/法律权威/正当权威   司法权威是我国法学界关注的重要主题。法律主张权威性,它不仅主张法律规则要被当成人们行为的理由,它还要求法律规则成为人们行为的排他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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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以限制个人自主和自由为起点,但对个人自主和自由的保障而言须臾不可缺少。司法具有权威,法律才具有权威。人外有人,天外有天,精通法律者大有人在。(27)王斗斗:《王胜俊:三个至上是法院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fjdt/content/2008-06/23/content_884208.htm,2013年10月24日访问。

法官的司法实践是在充分掌握法律知识的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没有法律知识作为前提,就谈不上法官的司法实践。(20)这一观点强调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司法专横。如果任由人的自然禀性支配和控制法官的职业活动,法治就将沦为作为法官的个人之治。⑧在这里,法律被服从是人们遵守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受强制。

从社会整体角度讲,不是等到司法权威形成的时候,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才突然间产生。司法道德性相应地包括三个层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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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不满足第二条的要求,法官不具有知识方面的优越性,司法判决在见识上比不上法律职业者的知识水平,甚至经不起常人思维逻辑的推敲,必定遭人诟病。

但这一制度给世人的启示是:在政府的三个分支中,任何一个分支在行使其权力时都并非天然地会恪守政治道德,任何权力都有被执掌权柄者滥用以谋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可能。无论是在知识的优越性还是权力行使的合道德性上,都没有理由在制度设计上预留后门让其他部门干涉司法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决执行难现象时有发生,最重要的原因是法院的司法权受到作为案件被告的政府部门的轻视,司法不能以权威形态存在,更谈不上正当权威。⑦当达到这种理想的状态时,人们对官员的服从就是对法律的服从,官员的权威就体现了法律权威。(19)[英]约瑟夫·拉兹:《自由的道德》,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法律权威以法律实效为前提,没有实效的法律绝无权威可言。

人们在服从正当权威时,同时也遵从了自己的情感和理性判断,将服从与主体的自主自由融合在一起。总之,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受法律规制的程度和状况是衡量法律权威的重要尺度。

(21)如何改变司法权的相对弱势地位,使它具有抵御其他权力部门干涉的力量,保证司法机关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制度设计中应该考虑的要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4条)。

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17) (三)司法权的排他性与司法权的合道德性、知识优越性的结晶 司法权威是司法权的排他性与司法权的合道德性、知识优越性的有机统一。进入专题: 司法权威 法律权威 正当权威 。美国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包括了权力分享与制约的因素,如司法审查即包含了裁断立法违宪、宣布其违法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司法在分享立法权。⑩[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页。

二是法官个人是否能够把握宪法和法律的整体精神和时代精神,并以此为指导来培植和养护司法的道德性。(32)[英]沙龙·汉森:《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

无论是在制定法还是在判例法情况下,法官都不被认为是机械的规则适用者,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近5年相关研究文献精选: 1.王国龙:裁判理性与司法权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4) 2.徐珉川:作为符号资本的司法权威:反思与重建,《浙江社会科学》,2013(7) 3.何成兵,章晓民:司法权威提升路径分析——以司法权威的内在构成为视角,《法治研究》,2012(12) 4.崔永东:论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中国司法》,2012(1) 5.陈光中,肖沛权: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2011(1) 6.卞建林: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法学论坛》, 2010(1) 7.应金龙:论法思维的权力——基于司法权威的研究,《法治研究》,2009(10) 本文作者转载记录: (1978年以来《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类刊) 1.李桂林:司法能动主义及其实行条件——基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考察,《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5) 2.李桂林:法律与发展运动的新发展,《法理学、法史学》,2007(2) 3.李桂林:法律推理的实践理性原则,《法理学、法史学》,2005(10) 4.李桂林: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法理学、法史学》,2005(1) 5.李桂林:拉兹的法律制度分析理论,《法理学、法史学》,1998(11)   注释: ①本文司法权威所指司法机关只涉及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

这就要求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并展现知识上的优越性,让当事人及其律师感到,遵从法官在当前案件中的裁判指令,比自己考虑适用于该案中的相关因素作出的判断,更能符合正确理由的要求。② 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威问题之所以受到极大关注,是因为它与法治和法律权威问题紧密相关。

另一方面,当具体案件涉及自身特殊利益时,当事人往往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置司法机关的威望于不顾,调动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而社会公众也往往任意宣泄自己的情绪。但在终极意义上讲,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二是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当事人的和社会公众对该判决的认同和接受。(二)法官的知识优越性所需条件 法官的知识优越性是指法官审判案件过程中,法官在与案件相关的知识方面比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渊博一些,具有优越性。

现在,我们需要对司法权威的性质作出分析,以便于进一步确定司法权威的实现条件。(1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一个人,如果他的话能给人们以充分理由相信他所说的话是正确的,他就是理论权威。有学者经考证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主张司法具有社会性,不是政治的或国家的,以此反对国家和阶级对司法权的控制。

在此列举几项在中国对司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政策):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表述、(25)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政策、(26)三个至上的政策。(19)这三条要求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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